各教学系部、处室、公司、医院:
为贯彻落实达州市财政局、达州市监察局、达州市审计局《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通知》(达市财库[2015]12号)文件精神,根据达市财库[2015]12号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了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公务卡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达州职业技术学院
2015年11月3日
达州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实施公务卡有关财务管理的
暂行规定
一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,减少现金结算,规范财务管理,根据达州市财政局、达州市监察局、达州市审计局《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通知》(达市财库[2015]12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二、我院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(贷记卡——即先消费后还款),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工行通川支行(以下简称发卡行)签订申请协议,计财处统一申办,职工个人持有使用。公务卡的安全、信用、密码等由职工个人负责。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,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,并告知计财处。
三、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,并只能用于公务消费,初始授信额度由计财处与工行协商确定。原则上:2015年10月后办卡额度为30000元。
四、严格执行《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》(达市财库[2012]14号)的规定,严格按照“达州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”范围进行公务消费。差旅费、培训费、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零星购置费等,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。每人 3000元(含)以上的会议费、 每次3000元(含)以上的接待费、每次 1000 元(含)以上的购置费,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。
五、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,前述有关公务支出,原则上都应刷卡支付,计财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。
六、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,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报销,未经批准的公务消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。
七、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,未经同意擅自提取现金产生的相关费用,由持卡人自行负责。
八、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,持卡人可向计财处提出申请,计财处可同银行协商协调解决。
九、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,必须在距离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,附刷卡消费条、发票、审批等手续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。否则,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
确因特殊原因,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,需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,办理借款手续,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消费。
十、持卡人到计财处报销凭证时,应填写公务卡报销登记表,注明交款时间、凭证名称、申请报销数额、票据张数等情况,并由计财处签署收票时间。
十一、计财处按照审批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,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,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,若有异常,应及时向计财处说明并及早处理。
十二、教职工在报销费用时,与公务卡消费相关的津贴补贴一并转入持卡人公务卡。
十三、已报销的公务消费,因退货或其他原因,商家将货款退回持卡人公务卡后,持卡人应积极配和计财处,协助办理资金退回手续(即将资金退回国库)。
十四、持卡人应全面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(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),避免公务消费预期欠款,从而避免罚息损失,个人信用损失,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进行。
十五、持卡人调动、离职、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,计财处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,办理终止其在我院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相关手续。
十六、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院在职职工,“一人一卡”。
十七 本暂行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
十八 本规定从12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