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,根据《达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特指学院及各部门主办或承办,涉及外单位人员参与的研讨会、座谈会、评审会等会议。
第二条 学院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、规范简朴、务实高效的原则,严格控制会议数量、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,规范会议管理。
第三条 学院及各部门会议费应纳入年初预算管理,执行中不得突破,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,须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第四条 会议实行“先审批、后开会”的制度,经分管领导批准,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。
第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,会期不超过1天。
第六条 参会人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,原则上在学院会议室召开,不统一安排住宿,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人员不得安排住宿。
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会议室租金费、交通费、文件印刷费、医药费等。
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,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。
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,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。
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,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。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:
单位:元/人天
合计 | 住宿费 | 伙食费 | 其他费用 |
340 | 180 | 110 | 50 |
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上限,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。
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、会议通知、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,按财务规定报销。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,一律不得报销。
第十条 会议费支付,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,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,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。
第十一条 各部门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“小金库”;严禁在会议费中报销公务接待费。
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,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,不得安排高档套房;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,严禁提供高档菜肴,不安排宴请,不上烟酒;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,不制作背景板,不提供水果。
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;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;严禁组织消费性质的娱乐、健身活动;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;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。会议不发放笔记本、签字笔、文件袋、公文包等用品。
第十四条 纪检监审处要对会议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或专项检查审计。
对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;以虚报、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;虚报会议人数、天数等进行报销的;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的,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;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;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。